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05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建设南路12号三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792189XE。
法定代表人:郭永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婉,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梓欣,女,汉族,1996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43号敦和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7593764L。
法定代表人:赵曙波。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4.84元、保全费935.87元,两项共计1980.71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蕴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