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41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43号敦和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郭楚城。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执行人徐启焰,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启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启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124696.44元及利息(利息计付标准:1、以826910.5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7月19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以18430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8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以1113479.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8月2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均以本金为限)。本案受理费237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798元,由被执行人***、徐启焰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启焰、***的银行、国土房管、车辆、工商、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及自然资源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拍卖了被执行人徐启焰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浦村海伦堡大道2号55幢501房(房产登记字号:增商字710731号,房产证号:00××85)的房产一间进行公开拍卖处理,拍卖所得款项为1879719元。该款项优先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抵押债权206450.42元、拍卖辅助费10000元及当事人垫付的诉讼费78760元,剩余的款项1584508.58元予以分配。按照债权金额比例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342090.21元,加上申请执行人另行收取了被执行人的还款1278560元,本案执行到位合共1620650.21元。因该分配方案仍未生效,有待生效后再行发放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徐启焰名下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笔岗村宏岗育贤街22号(房产登记字号:2008集登字11004073号,权证号码:穗集体证字第0122586号)的房屋一间,因案外人对本院对该涉案房产的拍卖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故本院暂缓了相关的拍卖程序,有待执行异议的结果再行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启焰、***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本案执行到位合共1620650.21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启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锋

审判员  易 洁

审判员  黎炳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黎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