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26680号
原告:***,女,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梅艳,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彤,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恒海路恒华街13号113卡商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01023P。
法定代表人:王露。
被告: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43号敦和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7593764L。
法定代表人:赵曙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禄,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诗雅,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传景观公司)、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通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梅艳、梁彤,被告潮通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传景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盛传景观公司向原告支付石材货款912710.2元并支付利息(以91271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潮通建筑公司对被告盛传景观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中山市东区凯成石材店”(以下简称凯成石材店)的经营者,被告潮通建筑公司系“长堤路-凤鸣路片区改造工程一、二、三期园林铺装材料采购及配套服务项目”的施工单位,被告潮通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盛传景观公司,被告盛传景观公司向原告经营的“中山市东区凯成石材店”订购石材用于建设该工程。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中山市东区凯成石材店”按照被告盛传景观公司的要求向被告盛传景观公司供应石材,总价款为2542710.2元。后经原告核查,“长堤路-凤鸣路片区改造工程”于2018年9月11日综合验收并结算完毕,但被告盛传景观公司至今尚欠付“中山市东区凯成石材店”石材货款912710.2元。因“中山市东区凯成石材店”已于2016年06月24日注销,原告作为经营者依法承接该店的债权并主张权利。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盛传景观公司仍未支付,被告潮通建筑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对被告盛传景观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潮通建筑公司辩称,1.被告潮通建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被告潮通建筑公司对原告所主张的货款不承担任何责任。2.被告潮通建筑公司与被告盛传景观公司之间不存在分包关系,原告主张的分包关系不存在,也不存在被告盛传景观公司要向被告潮通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潮通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本案的货款即使存在,原告的权利也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告盛传景观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凯成石材店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为2002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9日。***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盛传景观公司向凯成石材店购买石材用于“长堤路-凤鸣路片区改造工程”。李彩霞称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系盛传景观公司通过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万伟荣与其电话沟通,口头协商整个工程ABC段均由凯成石材店安排工厂发货,凯成石材店直接运输到工地让盛传景观公司工程负责人签收;其中吴转坚是A段工程的工地负责人,钱声威及简汉贤为B段工程负责人,廖永忠为C段工程负责人,谭启珊为万伟荣聘请的财务。***称上述A段工程交易金额为648135.4元,已经支付货款金额490000元,B段交易金额1423401元,已经支付货款金额930000元,C段交易金额471173.8元,已经支付货款金额210000元,***称ABC段工程尚欠货款为912710.2元并提交对应的送货单加以证明。上述对应的送货单载明收货单位为盛传景观公司,货物的名称及规格、数量、金额等详细信息,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分别有“吴转坚”“钱声威”、“简汉贤”、“廖永忠”、“谭启洲”、“吴明浪”、“吴怡心”等人签名。***称已经支付的货款大部分是通过万伟荣妻子梁日红个人银行转账支付,并称李彩霞银行卡已经注销无法查询2013年至2014年的银行流水。
中山市建设工程结算定案书显示长堤路-凤鸣路片区改造工程一、二、三期园林铺材料采购及配套服务项目施工单位为潮通建筑公司,建设单位中山市中垣物业有限公司,2018年9月11日,中山市中垣物业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同意按《结算复核》结算。
另查,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吴转坚、钱声威、简汉贤、廖永忠、谭启洲、吴明浪、吴怡心等人没有在盛传景观公司参保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凯成石材店注销后其权利由经营者李彩霞享有,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李彩霞称盛传景观公司向凯成石材店购买石材且拖欠货款912710.02元,因李彩霞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送货单接收人系盛传景观公司人员或指定的接收人,李彩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盛传景观公司拖欠其货款,故在没有其它证据相互佐证组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对***要求盛传景观公司支付货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李彩霞诉求潮通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彩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28元,减半收取为6464元(原告李彩霞已预交),原告李彩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梦莹
书记员 冼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