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海***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适逢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9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适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法定代表人:叶炯炜。 原审被告:海南棕榈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裕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海***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州适逢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南棕榈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裕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之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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