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4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413-4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21817M。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委托代理人:陈明圣,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金福工业园四幢三楼之十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DU432A。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
被执行人: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704房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D3K4L。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
被执行人: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29号绿岛广场西区1座6层604之十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D29U92。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3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应连带支付票据款656076.8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2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9019.88元;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追缴诉讼费9019.88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在(2022)粤0605执13872号案正在处置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地段的不动产[权利证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8、0××9、0××3、0××4、0××7、0××5号及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0××4、0××5号]及其在建工程[详见佛山市三水正创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三正评字[2022]第08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在(2021)粤0605执保8195号及(2021)粤0605执保8311号等案首先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里水支行4405××××1110账户(实际余额14927706.45元)及在中国银行佛山南海和顺支行6808××××6544账户(实际余额17350590.19元),因上述账户均为商品房预购款监管账户,本院已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函询办理项目工程款及退付购房款等业务审批手续,该单位于2022年8月23日复函建议暂不强制执行上述预售监管资金用于清偿相关债务。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凌其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雯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