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123号 原告: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413-4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2181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金福工业园四幢三楼之十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DU43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704、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D3K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29号绿岛广场西区1座6层604之十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D29U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国际中心3801室、4101室、裙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5618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8264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