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123号
原告: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413-4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2181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金福工业园四幢三楼之十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DU43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704、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D3K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29号绿岛广场西区1座6层604之十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D29U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国际中心3801室、4101室、裙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5618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8264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