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执2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5861478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幢10层27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95535XA。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幢二层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01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8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28521.4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江苏常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60元,由原告江苏常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3元,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65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22657元由本院退还。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457082.41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京01破申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0581执20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