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趣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江阴市森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民初320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市金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森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趣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2020)苏0991民初32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森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趣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阴市森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趣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冻结或等额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海峰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