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民初320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州市金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森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趣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扬州市金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森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趣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市金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森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趣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2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金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日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
审判员 邵海峰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