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郢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4063号
原告:***,男,194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兵,重庆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棋,重庆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2月,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陈啟永,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第三人:曹铸,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第三人:周代军,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第三人:重庆郢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淮远古韵南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10520R。
法定代表人:彭婷,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陈啟永、曹铸、周代军、重庆郢城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小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自生
书 记 员 张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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