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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6069号 原告:***,男,汉族,1941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代军,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郢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怀远古韵南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1052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周代军、重庆郢城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