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鼎麟通物资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鼎麟通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1426号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市鼎麟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横山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市捷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袁中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鑫旺金属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鼎麟通物资有限公司、常州市捷安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鑫旺金属制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鼎麟通物资有限公司、常州市捷安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鑫旺金属制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