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066号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鼎麟通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7441179P,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横山桥羊绒城8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常州市捷安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41335908B,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勤业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鑫旺金属制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96100444K,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鼎麟通物资有限公司、***、常州市捷安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鑫旺金属制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