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03财保37-1号
申请人:***,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苏光大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承德北路222号***5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光大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在保全的过程中,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淮安市光大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江苏光大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淮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淮通支行开设的3208010521010000001471银行账号、江苏光大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健康东路支行开设的80504012100001036银行账号。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淮通支行开设的3208010521010000001471银行账号、江苏光大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健康东路支行开设的80504012100001036银行账号,合计冻结金额1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慧
审判员 于 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