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662号
申请人: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1号主楼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G1N42。
法定代表人:陈锐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龙,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呈吉云祥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佛公路盐步路段广东广佛百货五金城内第四期60座1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M0XN6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申请人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呈吉云祥线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呈吉云祥线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呈吉云祥线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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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