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3653号之一
原告: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1号主楼17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隆顺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4205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隆顺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1元、保全费1496元,均由原告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