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民初3902号之一
原告: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翠山湖大道城东三路东侧2号2栋第10卡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4W8PTR0W。
经营者:***,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绚,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恩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中路11号二十层2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3143865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与被告广东恩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于2023年8月1日以被告广东恩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清了欠付原告的货款为由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撤诉。
本案受理费442.87元、财产保全费454.30元,合计897.17元(原告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已预交897.17元),由原告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