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0310号之一
原告: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百安工业区西三路26号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QY5Y3M。
法定代表人:安彤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悟,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路120号巷头大厦7楼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48036209。
法定代表人:陈冠元。
原告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3.13元,财产保全费726.5元,合计1509.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彩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