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9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55号301铺之十九。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八1401自编1412房。
法定代表人:文华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10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上诉人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