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320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新村东八街1号101、201。
法定代表人:庄速潮。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屏叉道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华。
申请执行人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4971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6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
二、经向本院辖区的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但均未发现有被执行人有相应的存款登记记录。
三、经向本院辖区的车管部门查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粤A×××××、粤A×××××、粤A×××××、粤A×××××号小汽车各一辆的档案,因未发现车辆去向,故暂不能扣押处理。
四、经向本院辖区的国土部门查询,对房产执行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西苑翠堤岸36号房屋一间,上述房产已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且已设定了过亿元的抵押债权,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房产。
五、经向本院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持有的广州尚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缴份额为10万元的股权、广州钟福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认缴份额为15万元的股权、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份额为147万元的股权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
六、另查,本院在对涉案现场富山自由度富山广场进行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发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办事处向富山自由度租户及相关当事人发出通告,富山自由度的问题正由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广州市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理中。
七、本案被执行人因牵涉富山自由度富山广场相关案件,债务数额较大,其被查封的财产远不足以清偿相关债务。
八、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活动名单。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产所在的富山自由度富山广场A、B、C、D座是违章建筑,暂不具备处理条件。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债务数额较大,目前查封的财产远不足以清偿相关债务。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履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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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梁伟强
审判员 陈逸旋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颖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