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449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新村东八街1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68181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奕醒、***,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016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4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22163.77元及该款从2020年11月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7669.4元并***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电子送达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在本案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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