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运城海内无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绿苑建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3民初749号之一
原告:运城海内无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告:山西绿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桐城镇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告: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某。
被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三亚恒合融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呼某。
原告运城海内无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绿苑建筑有限公司、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恒合融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运城海内无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海内无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海内无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4元,减半收取计7662元,由原告运城海内无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翟大勇
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东杰
书 记 员 朱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