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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远赢商贸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1031号
申请保全人:长春市远赢商贸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明远;
被保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三路8号B栋508房,法定代表人:莫志荣;
被保全人:吉林省金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乔明所。
本院执行的长春市远赢商贸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9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6991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869910.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闫 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