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众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3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众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捷顺路9号3栋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MG87N。
法定代表人叶宗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夏雨,广东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泽南,广东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三路8号B栋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8319779T。
法定代表人莫志荣。
申请执行人广州众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1440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88179.4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龙美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瑞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