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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荣企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337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荣企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鼎顺中心街鼎顺花园小区A区2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侯克宁,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三路8号B栋508房。
法定代表人:何丽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蔓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左口乡雌龙源村富安前31号。
法定代表人:田鹏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荣企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蔓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荣企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蔓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69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蔓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聊城荣企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