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阀门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民终6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三路8号B栋508房。
法定代表人:何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翔、张新如,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村(永嘉县雅博自控阀门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余景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陈炎,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黄田街道黄田岙村安置房5幢4单元101室(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廖建武。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阀门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4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阀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4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1582元,保全申请费1266元,共计2848元,由***阀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3164元),减半收取50元,由***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庆建
审判员潘海津
审判员李劼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鲍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