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异15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P15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茂名石化医院,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幸福路滨河一街7号、双山五路乙烯住宅区。 法定代表人:**一。 第三人:***,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人民路风和日丽花园39栋40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不得执行异议人在第三人茂名石化医院的7,693,904.52元到期债权,撤销(2020)沪0117执恢24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不得执行异议人在第三人茂名石化医院的7,693,904.52元到期债权,撤销(2020)沪0117执恢24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3日,第三人***挂靠异议人与第三人茂名石化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茂名石化医院东院区门诊综合楼及住院楼扩建工程由异议人承建。合同签订后,第三人***自行带资进行施工。后异议人因工程量结算及工程款支付问题与第三人茂名石化医院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经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及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第三人***挂靠异议人带资承建石化医院东院区门诊综合楼及住院楼扩建工程,第三人***是实际施工人,是涉案工程的真实权利人,第三人茂名石化医院尚欠异议人工程款7,693,904.52元及利息。该工程款及利息属于第三人***的带资工程款,依法不属于异议人所有。第三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执恢24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查明,在2022年疫情期间,上述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为执行异议人在第三人茂名石化医院的到期债权,同时向该第三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债权)。因未直接送达该第三人,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查过程中,已向异议人释明其执行异议指向的执行行为尚不存在,询问其是否变更执行异议请求为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异议,但异议人坚持不予变更,故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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