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88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P15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茂名石化医院,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幸福路滨河一街7号。
法定代表人:**一。
原告***与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茂名石化医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