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2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例30号121房。 法定代表人:***,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禄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禄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景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本案中,2014年9月18日的《涛景公司国际展贸中心建筑安装工程合同》、2016年4月10日的《涛景公司国际展贸中心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Ⅷ)、2016年9月20日的《涛景国际展贸中心室外排水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签订主体虽为涛景公司与八建公司,但从2015年5月4日,涛景公司与***所签订的《涛景公司国际展贸中心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Ⅲ)中约定的内容来看,涛景公司对于***借用八建公司的施工资质参与涉案工程施工是明知并放任的,故上述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对于涉案相关合同的效力已经生效的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958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的(2022)粤01民终1923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无效。故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对涛景公司基于有效合同所提出的违约金责任进行处理属于法律关系性质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非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都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基于涉案合同无效,故涛景公司所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责任已缺乏合同依据,但由于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的确定以及各方对于的损失过错大小属于本案处理应查明的基本事实,现鉴于本案一审判决并未查明该基本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389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47元,上诉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959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宝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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