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巴家咀路口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中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又名**),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庆阳中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甘100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714675.02元;资金占用费2488291.24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承担3714675.02元自2021年8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80000元;二、被告庆阳中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庆阳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7823元,由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庆阳中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庆阳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庆阳中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庆阳中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庆阳中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庆阳中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庆阳中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庆阳中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对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控情况表示认可。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1002执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