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作、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7639号 原告:**作,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亨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167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作与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于2016年6月间与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财公司”)协商承建***项目地块-2#土建及安装(1号楼-4号楼及地下室)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但因原告不具备施工资质,则与被告达成一致,以被告名义与信财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施工责任书》,约定原告以被告名义与信财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负责人,自行组建项目经理部总承包案涉工程,对案涉工程自负盈亏。2017年7月5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信财公司于签订《***项目地块-2#土建及安装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承建案涉工程。2017年9月18日,原告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为案涉工程以被告名义开立了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账户名: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账号:×××40】,并于同年9月29日向该账户存入人民币300万元。后因甲方的债务纠纷,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导致原告存入该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的300万元被人民法院划扣执行。故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7月22日签订《协议书》,明确被告欠原告人民币300万元整,被告分三期支付给原告,第一期于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第二期于协议签订后60日内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第三期于协议签订后90日内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如逾期支付任一期款项超10日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所欠款项;如发生纠纷的,由原告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截止本诉状签发之日,被告仍未按《协议书》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予以公断。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作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一份、(2022)粤060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施工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复印件(加**行业务章)一份、《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电子交易回单》打印件(**行业务电子章)一份、《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协议书原件一份。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当事人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作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协议书》明确被告尚欠原告款项300万元整,被告承诺分三期支付给原告,第一期于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100万元,第二期于协议签订后60日内支付100万元,第三期于协议签订后90日内支付100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其付款义务。被告拒不向原告归还款项,显属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归还款项30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作归还款项30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原告**作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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