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5民初3035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河南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三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613984546。
法定代表人:李东波。
住所地:兰考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广松,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三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三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三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进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