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来等与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8220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来,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张从彬,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张广录,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张从伟,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王金位,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张志杰,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张坤杰,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东鼎盛大道南二七绿地中心三区2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3160389U。
法定代表人:孙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真,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清华,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4385G。
法定代表人:刘文锴,系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张从彬、**、张广录、张从伟、王金位、张志杰、张坤杰与被告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来、张从彬、**、张广录、张从伟、王金位、张志杰、张坤杰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张从彬、**、张广录、张从伟、王金位、张志杰、张坤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来、张从彬、**、张广录、张从伟、王金位、张志杰、张坤杰负担。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顾百灵
书记员张永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