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438号
原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锴,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凯,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冀东,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业,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工。
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中段。
原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与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规划编制费用为897000元及逾期违约金115656.69元(2019年8月20日前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其中合同签订后应付款5382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项目验收通过后(专家评审)应付余款358800元自2019年4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自2019年8月2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24日,以后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对外招标的“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资源规划编制”项目。2018年9月,原告与被告服务局签订《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编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资源综合规划》,规划编制费用为89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尽职尽责,为该项目的顺利进行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依约完成了编制成果。2019年4月28日专家组出具《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资源综合规划》专家评审意见,同意通过评审。依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给原告合同金额的60%,即538200元;项目验收通过(专家评审)后付清余款即3588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未予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规划编制费用及逾期违约金。服务局作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管委会依法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系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并非独立的诉讼主体,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非适格被告,驳回原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对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对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尚建辉
人民陪审员  慕海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易新
书 记 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