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6554江苏亚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6554号之一
原告:江苏亚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同德路。
法定代表人:范亚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兴,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惠忠,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红光
镇灌路西段10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容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亚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2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32元,由原告江苏亚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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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