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6554号
申请人:江苏亚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同德路。
法定代表人:范亚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红光镇灌路西段109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亚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亚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亚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