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41号
申请保全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开发区华山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12024C。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铜陵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与长江西路交叉口星雨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8973903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784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