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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锦易置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82执1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锦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锦易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182诉前调确4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锦易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票据款436713.72元,利息611.4元(自2023年6月1日起之款清以436713.1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利率计算)。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锦易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杭州锦易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锦易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但如实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锦易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其财产情况及下落,***签发调查令到协助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锦易置业有限公司现已不实际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本院另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锦易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杭州锦易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杭州锦易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3年11月27日,无执行到位款项。 综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锦易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12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翁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