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213执1598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代理人:王某2,北京市鑫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云某。
关于金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213民初9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无锡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70,449.62元,金某股份有限公司应同时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发票。-6-二、金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工程款1,770,449.62元范围内对无锡天某二期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34元减半收取计10,36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20,367元,由无锡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无锡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锡市天渝X**等75套房产,因无锡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项目涉及保交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标准,终结执行后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213民初97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