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光特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1485号
原告:上海光特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
法定代表人:雷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奇,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天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v>
法定代表人:陶建。
原告上海光特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天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特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计690.50元,由原告上海光特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凡凡
书 记 员 许梦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