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涵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815号
原告:上海涵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胜英,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婉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涵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涵同科技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涵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星茹
书 记 员 龚倍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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