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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天柱山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潜山县金华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24民初2356号
原告:潜山县天柱山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天柱山镇风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D。
法定代表人:何汪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满生,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县金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皖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金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彬,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潜山县天柱山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潜山县金华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潜山县天柱山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潜山县天柱山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山县天柱山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潜山县天柱山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迎春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操逢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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