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02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滁州市中学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3000071177404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东路109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738919849E。
法定代表人:权家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102执4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夏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