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02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滁州市中学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3000071177404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东路109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738919849E。
法定代表人:权家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1087509.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夏松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