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14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学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7081474Q(1—2)。
法定代表人:梅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君,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阿勒泰丰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文化路3区142栋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057731146J。
法定代表人:李东阳,该公司经理。
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阿勒泰丰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皖1102民初14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阿勒泰丰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阿勒泰丰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解除对被申请人阿勒泰丰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阿勒泰丰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曾超
人民陪审员储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马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