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147号
申请人: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学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7081474Q(1—2)。
法定代表人:梅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君,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阿勒泰丰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文化路3区142栋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057731146J。
法定代表人:李东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阿勒泰丰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阿勒泰丰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施耐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勒泰丰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马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