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财保4号
申请人:安徽***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7081474Q。
法定代表人:梅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瑞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河路**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DPU52E。
申请人安徽***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瑞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23532.93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瑞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23532.93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 晨
人民陪审员 储 霞
人民陪审员 凡国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