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3551号
原告:***,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3层326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海飞,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部主任,住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拓新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经查,恒拓新天公司因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2367号裁决书的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21)京0115民初23550号。后,***亦因不服开发区劳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2367号裁决书的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情况下,两案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2355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霍志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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