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40号
申请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尹各庄村甲1号院1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杨维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树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3层326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申请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77000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77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燕晓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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