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5388号
原告: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3层326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董炎,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尹各庄村甲1号院1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马刘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艳,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齐蕊
书 记 员 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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